
vt.誘拐;綁走
abduct的基本意思是“用非法的、秘密的、強力的手段將某人劫走”,即“誘拐,綁架,劫持”。在法律意義上,abduct僅指為達到逼婚或逼奸的目的、違背或不違背(常指法定年齡以下的)女子的意愿將其劫走。在科技術語中abduct還指“使(肢體等)外展”。
abduct一般用作及物動詞,其賓語通常為人,可用于被動結構。
abduct接介詞from表示“從…劫走”;接for表示“為…而劫走”;接by表示“被(某人)劫走”或“以…手段劫走”;接to表示“綁架到…”。
abduct的過去分詞abducted可修飾名詞作定語,意思是“被誘拐的,被綁架的,被劫持的”。
n.誘拐;【生理】外展,展;【法】誘拐罪,拐帶罪
vt.誘拐;綁走
n.被綁架者
vt.誘拐;綁走
n.誘拐者;綁架者;外展肌
n.被綁架者